根据《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文件规定,前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号)。文件实施以来,得到了各级、各部门的普遍遵循和执行,实现了制定《办法》的预期目的,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拟在文件到期后继续实施,现将该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10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电话:2301639
电子邮箱:zfbzk@zb.shandong.cn
附件:《淄博住房保障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9日
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和住房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确定调整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家庭类别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居住证电子证照的流动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于80%的中低收入家庭;
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于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以上家庭类别标准仅适用于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对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
二、申请标准
申请家庭须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收入标准。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2018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张店区43895元、淄川区39385元、博山区38305元、周村区37812元、临淄区43762元、桓台县40899元、高青县32069元、沂源县38624元、高新区44499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
(三)家庭财产标准。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三、保障标准
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满足保障需求。
(一)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标准的保障家庭,根据家庭类别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
1.补贴标准。Ⅰ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Ⅱ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85%;Ⅲ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60%;Ⅳ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20%。
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补贴面积标准。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为以上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其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3.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研究公布后执行。
2019年度我市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分别为:张店区13.58元、淄川区12.08元、博山区9.77元、周村区9.5元、临淄区13.58元、桓台县13.14元、高青县9.0元、沂源县9.08元、高新区13.58元,经济开发区和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参照周村区标准。
(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Ⅰ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Ⅱ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15%;Ⅲ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0%;Ⅳ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配租房屋的市场租金,可参照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但不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一、文件出台目的
住房保障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尤其是对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尤为重要。2019年12月4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号)文件,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和标准依据,保障了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该文件即将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拟对文件内容修改后,继续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布。
二、文件起草的依据
文件起草主要依据和参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等文件。
三、文件出台的意义
从家庭类别标准、申请标准、保障标准等方面规范了我市的住房保障工作,文件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情况,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并结合本地实际,满足多群体住房保障需要。对于保障标准,提出了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方式,扩展了受惠群体。
四、解释部门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
通讯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18号
邮政编码:255000
联系电话:2301639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住房保障相关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2号)文件,将于2023年底到期,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拟对文件内容修改后,继续以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布,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2019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市要将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动态调整住房保障相关标准。按照国家、省及市相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租金标准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民政、统计等部门根据区县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起草依据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家庭类别标准。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将保障家庭分为四类家庭,分别为:Ⅰ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高于80%的中低收入家庭)、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高于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二)申请标准。申请标准主要分为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财产标准三项。其中,收入标准为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困难标准为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家庭财产标准为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高于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
(三)保障标准。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满足保障需求。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按照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一定比例发放,其中,补贴面积标准为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比例为Ⅰ类家庭为100%、Ⅱ类家庭为85%、Ⅲ类家庭为60%、Ⅳ类家庭为20%。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为Ⅰ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Ⅱ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15%、Ⅲ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0%、Ⅳ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配租房屋的市场租金,可参照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但不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
建议人* | 联系方式* | ||
意见标题* | |||
意见内容* | |||
验证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