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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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25-55187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2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淄博宏钰立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9号大学生创业园D座704-2室):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建行处字〔2024〕第01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到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18号)303室领取《缴款码告知单》,并到市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各网点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人民币。
2.因未按时缴纳,需加处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人民币。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3日至5月22日期间,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淄建强催告字〔2025〕第001号)均未成功。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淄建强催告字〔2025〕第00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18号
联系电话:0533-2303052、2165568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