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持续做好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4-54410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5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持续做好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25
  • 字号:
  • |
  • 打印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关要求,《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不再实施。在新的信用办法出台前,为确保信用监管工作不中断,经研究,决定继续全面归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外地进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施工企业做好优良信用信息的报送工作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依法承揽工程,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区县及以上行政机关和合法群团组织依法合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首页“网上办事大厅”实时报送,按照信用系统提供的优良信息内容填报,待新的信用办法实施后自动同步到新系统。

二、主管部门做好不良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强制性标准等,被区县及以上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由认定单位送达告知企业。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管理职责负责归集,在不良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同时,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与有关部门不良信息共享工作。

三、做好信用信息公开与不良信用修复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开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奖项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为3年,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行政处罚信息以及信用修复的信息除外)。信用修复是指企业主动纠错,且经作出不良信息的单位认定已经纠正不良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企业年内首次发生不良信息且在一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的,不良信息不予公开。企业未在一个月内完成信用修复或再次发生不良信息的,立即公开。公开期间,企业完成信用修复的,撤下已公开的不良信息,但公开期限不少于3个月。完成信用修复的企业,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上传《信用修复完成书》。

信用信息归集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联系电话:23078052303368

 

附件:信用修复完成书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