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87L/2024-543039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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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漠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399号):

经查,2023年825日,你单位和另一公司在淄博市中心医院西院区二期建设项目(病房楼)配电箱采购项目投标时,两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并且有投标业绩资料、否决投标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于2024年1月2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淄建行处告字〔2023〕第066号),公告期30日,你单位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561条的较轻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该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计壹万肆仟贰佰伍拾元零角零分(14250.00元)人民币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科领取《缴款码告知单》并到市建行(或工行、农行、中行)各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分别于2024219和2024年2月2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建行处字〔2024〕第009号),你单位拒收。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淄建行处字〔2024〕第00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科室:建筑工程监察科

联系电话:0533-2165565

联系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4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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