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内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隐患管理的建议
市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
1204475
建议人: 刘双
主办单位: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答复时间: 2020-10-19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刘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消防安全隐患管理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建议符合我市实际,我们非常赞同。

一、加强新建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对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审批规划中包含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的项目,加强开发建设过程监管,确保落实到位。

(一)在办理住宅小区建设方案备案时,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建设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监督。

(二)在办理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严格把关,对应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或集中充电设施而未落实建设的,一律不予综合验收备案。

二、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治理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智能充电控制设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承接查验时要落实到位。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的,须报告区县住建部门督促建设。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管理。对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建成车库(棚)、充电设施的老旧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协同社区居委会划定一个或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安全条件的充电桩,满足居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专项治理。要求各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单位)制定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管理规定;配合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配置消防器材的管理维护;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和社区报告。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消防知识宣传教育。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广泛张贴《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等宣传挂图,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张贴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标识,并检查落实。要积极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提升居民逃生自救能力。

三、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今年8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制定出台了《关于大力推进既有住宅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计划用3年时间大力推进实施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全覆盖,切实解决居民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难、充电不安全问题。

全市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开展两年以来,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集中管理、集中充电“三集中”的面貌有所改变一些老旧小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发挥职能部门作用,会同发改、消防救援、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加大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建设和规范安全管理力度,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安全的居住生活环境。

    感谢您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019

    (联系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2172660

1、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正在规划中的相关住宅项目或公共项目,专门开辟电动乘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场地及相关充电设施;对正在建设中的(含建设基本完成但还未交付使用的)相关住宅项目或公共项目,尽可能合理地变更相关规划,开辟电动乘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场地及相关充电设施; 2、对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出一部分费用,业主出一部分费用的出资方式,社区居委会牵头,会同规划,园林,物业服务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对小区内的规划进行相关调整,建设地上电动乘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及充电场地(电动自行车棚)及相关充电设施,或在地下停车场开辟停放及充电场地,建设相关充电设施。 按照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规定:落实停放充电管理责任,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解决电动乘用车及电动自行车的住宅小区内的停放及充电问题,能够极大的预防及减少楼宇内因电动车停放及充电造成的消防安全事故及重大火灾,能够很大程度上避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