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自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2月2日。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人:苏 雷 电话:3115680
邮 箱:jzjck@zb.shandong.cn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日
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履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以下称检测合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检测合同备案的检测专项、检测项目的范围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检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淄博市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监督工程的检测合同备案工作。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检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功能区)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监督工程的检测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具体负责检测合同备案管理的单位或者单位科室,备案资料的接收和受理可由设置于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住建窗口承担,并把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考核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前,应当按照资质许可的范围和本单位检测技术人员、环境条件、仪器设备等情况,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情况和检测机构的资质范围,与具备资质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承担委托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将单位工程检测业务委托一家或多家检测机构,但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对于检测机构不具备资质能力开展的检测项目可选检测参数,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检测机构。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第八条 检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示范文本格式参照采用。
非示范文本格式的检测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至少包含以下主要条款:⑴工程概况;⑵检测项目;⑶检测依据;⑷检测费用及支付方式;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⑹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相关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不得随意抽撤、删改。
第九条 检测机构自检测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登录“淄博市智慧工地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称监管平台)提交检测合同备案信息,并携带检测合同四份和监管平台自动生成的《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表》(以下称《备案表》)六份,到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以下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
第十条 备案机构收到合同备案资料,应当查看下列内容:
(一)检测合同文本填写是否完整、盖章是否齐全;
(二)《备案表》内容与检测合同信息是否一致;
(三)单位工程是否存在同一检测项目重复备案;
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经办人应当在检测合同和《备案表》上加盖“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专用章”,并注明由监管平台按编码规则(见附件2)生成的备案编号,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备案经办人应当留存一份检测合同和两份《备案表》,其中一份《备案表》由备案经办人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机构应当留存一份检测合同和《备案表》存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送交三份《备案表》。建设单位留存一份,其他两份分别交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备案表》规定的内容,做好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取样、送样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配合工作。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人员在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工作前,应当查验《备案表》,发现检测机构和检测项目与《备案表》不一致的或未办理检测合同备案的,不得开展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项目及范围需要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登录监管平台修改检测合同备案信息,持《检测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和监管平台自动生成且注明变更情况的新《备案表》,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检测合同备案后,建设单位需要更换检测机构的,应当写明更换原因,并与原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合同解除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4),交更换后的检测机构。
更换后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登录监管平台提交检测合同备案信息,并持更换原因说明、原检测合同解除协议、新签订的检测合同和《备案表》,到备案机构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更换手续。
第十四条 检测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合同委托方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发生更换或者检测合同需要终止或解除的,合同双方或一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并报告备案机构。
原检测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重新签订的检测合同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检测合同备案后,检测机构方可进行相关检测活动,按照检测合同约定的检测专项、检测项目和参数开展检测业务,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检测过程中需要自动采集的检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检测数据上传至监管平台。
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承诺时限出具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同一检测专项的检测报告中应当附一份《备案表》复印件,并加盖检测机构检测专用章。
第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以下内容的检查力度:
(一)监督交底时,查验检测合同是否备案,备案的检测项目是否涵盖工程主要分项工程和设计要求,是否存在检测项目重复备案,见证单位和检测机构是否落实见证取样送样制度;
(二)在工程监督巡查时,检查同一检测专项的检测报告是否附该检测专项的《备案表》,检测报告的检测单位是否与《备案表》一致,对更换检测机构的,是否及时办理备案;
(三)桩基等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是否办理合同备案,检测项目和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同一试桩检测项目是否肢解分包;
(四)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检测数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对以上内容发现的问题,需要工作联动处理时,填写《监督机构工作联动联系表》(见附件5),交备案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备案机构人员在对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加强以下内容的检查力度:
(一)检测合同备案台账、检测合同备案表存档情况;
(二)检测合同备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检测结果不合格报告上报情况。
对以上内容发现的问题,需要工作联动处理时,填写《监督机构工作联动联系表》,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科室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预售合同网签、预售资金拨付等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将同一单位工程中同一检测项目委托多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三)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
(四)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检测费用的。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或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同的;
(四)检测合同未经备案,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
(五)未对检测合同和《备案表》存档管理的;
(六)检测合同备案后,有重大变更但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的。
对参与违法工程现场检测的检测机构,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约谈检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检测机构注册地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备案机构工作人员在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工程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手续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检测合同备案手续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二十一条 执法监察人员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参与违法工程的现场检测活动,责令停止检测,并通知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原《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印发的《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19〕183号)对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虚假检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和遇到的新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
(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
(三)《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鲁建质监字〔2021〕2号)
三、起草过程
在《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19〕183号)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区县相关部门、全市检测机构、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意见建议,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新的《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阐述了本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备案机构等。
第五条规定了检测机构在开着检测业务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检测合同。
第六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建设单位的委托责任和委托行为。
第七条明确了检测合同的形式及合同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检测合同备案申请、受理、存档、变更、解除等内容。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备案机构人员检查内容。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检测机构、备案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违法工程现场检测活动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2019年印发的《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淄建发〔2019〕183号)对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维护检测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施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虚假检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并结合面临的新形势和遇到的新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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