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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28 09:35:46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关于印发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的通知》(淄建发〔2020〕163号)起草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市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流程现状,新建商品房项目从获得土地、预售许可到竣工验收,一般周期为2至3年。购房群众经过从签订购房合同到项目竣工交房的漫长等待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时仍不能及时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往往需要1至2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有的楼盘甚至因为多种原因无法综合验收,更是迟迟办不下证来,从而给购房者在落户、子女入学、银行贷款、资产处置和收益等方面带来困扰。不动产权证书办理问题群众反映特别强烈。

为了积极回应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群众关切,杜绝这一问题发生,亟需要出台一个规范性文件解决这个问题。为此,根据市领导要求,由我局牵头,联合自然资源、税务、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金融和其他服务机构实施新建商品房交付流程再造,借鉴外地市的经验,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起草了《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草案),拟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或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发布。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四)《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五)《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六)《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也参考了省内外长沙、深圳、杭州、青岛、济南等市的做法,还通过网络和电话咨询了省内城市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使《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具有可实际操作性。

三、起草过程

5月上旬,广泛收集资料,研究讨论,起草了《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草稿。

5月中旬,再次咨询省内外城市交房交证相关文件出台过程和需要着力解决的实际问题,形成了《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并向市自然资源、税务、民政、公安机关等部门及市属20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广泛征求意见。

6月中旬,到万科、新东升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地调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建设时序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环节及相应节点,结合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了集体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6月下旬,征求了各区县住建部门及所属开发企业意见。

7月中旬,组织部分开发企业和代理办证中介机构召开了座谈会,根据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又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第三稿。

8月上旬,我们再次分别向市自然资源、税务、公安机关等部门和区县住建部门征求意见。8月下旬,根据收集到意见建议,结合济南出台的《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工作方案》,再次进行了集中修改,形成了现在的《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草案)。

四、主要内容

(一)规定了我市“交房即交证”的适用范围;

(二)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把“交房即交证”作为推广选择性条款写入买卖合同;

(三)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民政、公安机关申请确定项目名称和楼门牌编号事项的时间节点;

(四)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实测的时间节点以及测绘公司出具实测报告的明确时间;

(五)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的节点;

(六)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转移登记资料提供通知书、交房通知书送达购房人的时间节点;

(七)规定了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在交房现场应当提供现代化设备为购房人办证的要求以及办证时序;

(八)明确了对积极完成“交房即交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九)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场联动办理水、电、气、热等业务,切实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相关部门建议意见没有采纳的说明

1、草案第七条:项目在单体验收合格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选择有测绘资质及能力的公司对项目进行实测,测绘公司应当在收到资料7日内出具项目实测报告。

不动产登记机构建议:具体天数可根据开发商和测绘单位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我们认为,如果采纳部门意见,有可能会延长办证的时间节点,经过多家测绘公司的实际调研,测绘公司7天内完全能够完成项目实测报告。

2、草案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后,应当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新建商品房项目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承诺的时限完成首次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认定书》、《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办理首次登记。

我们认为,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的时间明显会晚于规划认可文件,如果取得备案表后再首次登记,会延误交房办证的时间。

3、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后,应当组织现场交房办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应当在现场交房前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现场交房时,将已申请登记的个人不动产权证书一并交付购房人。目前,交房的同时达不到现场打印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条件。

我们经过调研认为,如果购房人没有验收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交房开具正式发票,购房人无法办理交纳契税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以,在形成的草案中我们增加了,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运用“互联网+不动产登记”、电子税务局、流动服务车、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设备和技术手段,为提出需求和申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提供现场服务的条款。

(二)草案的创新点

2020年3月,我省聊城市开始推行“交房即办证”改革,由住建局牵头试点城区新建商品房交房即拿证改革,主要从新建商品房验收、到达交房条件、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三个环节入手,倒逼部门信息共享、流程优化,减少办结时间、提高审批效率。2020年6月,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交房即可办证”便民服务工作意见(试行)》文件,确定的是交房达到办证的指导意见。2020年8月,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工作方案》,《方案》把“交房即办证”列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打造的是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办证”的新模式。而《淄博市“交房即交证”实施办法》大胆借鉴兄弟城市的新理念,以办法的形式出台,具体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验收、到达交房条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等环节的时间节点,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更能体现“交房即交证”的操作性。

(三)目前存在的困难

    从目前我市的现状来看,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从商品房建设到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的程序和要求。从征求的意见建议可以看出,顺利完成“交房即交证”,还需要各相关部门制定更加细致的实施细则,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完善部门协同合作机制,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改造优化业务流程。另一方面,省内外兄弟城市制定的“交房即交证”相关文件,大都是不动产登记机构所属部门牵头制定,具有较强的协同性,为更好实施本办法,建议由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联合出台此文件。

“交房即交证”的实施,从保护购房者权益的角度出发,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引导开发企业诚信经营、依法建设,让开发企业主动担负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主体责任;通过市场手段,让“优胜劣汰”成为常态,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交房即交证”的实施,是一场以“最多跑一次”为目标的“放管服”改革,体现的是以民为本、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担当,是政府职能部门提升服务效能和质量的重要举措。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9月21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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