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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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我市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更好贯彻落实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的要求,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的通知》(鲁建标字〔202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和正确把握国家、省、市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定。 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两种形式,建设主体各方可采用来电咨询、网上咨询、共同来访咨询和重点工程现场跟踪服务咨询等多种方式进行。 1.电话咨询。咨询人员应如实告知本人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及注册单位,详细描述对计价依据有疑惑的问题。对建设主体各方有争议的问题,不适用电话咨询的方式。 2.网上咨询。咨询人员填写《淄博市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附件1)并上传到淄博市政务服务网(http://zbzwfw.sd.gov.cn/zb/public/index)上进行申请,同时将与咨询问题有关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合同、图纸、签证等工程资料的电子版上传完整。 3.共同来访咨询。对有异议的问题,争议的建设各方主体执业造价人员必须同时到场,出示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提交《淄博市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附件1),并真实地陈述争议的问题及各自的意见,出具施工合同、相关图纸、签证等工程资料。不接受有争议的任何一方单独咨询。 4.重点工程现场跟踪服务咨询。发承包双方应填写《淄博市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附件1),计价解释人员可根据发承包双方的申请勘查施工现场后集中解答。 三、计价依据解释以口头解释为主,一般当日答复;须书面解释的,除特殊、复杂问题外,在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加盖公章、骑缝章,主要负责人签字)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或转请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办理;对于特殊、复杂的问题,成立专家组协商一致后予以答复。 四、工程中遇到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现行计价依据中没有适用及可参考的子目,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前10天到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登记,并在施工过程中发《邀请函》及时通知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发承包双方要根据施工现场工艺及实操情况,记录实际数据,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连同相关测算原始资料报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经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审核后,按程序审批。 五、对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做出的计价依据解释,争议的各方建设主体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转报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就同一个问题再次解释或根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诉讼。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时间为每周三、周五(公休日除外)集中解释。 七、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我市计价依据的解释工作。 八、联系电话、咨询地址。联系电话,工程造价科:2301963;土建、安装专业:2303671;装饰、市政、园林绿化、仿古等专业:2303079。咨询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17号416房间。 附件:淄博市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淄博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需填写完整,一式两份,至少争议双方要加盖公章,连同工程相关资料报送工程造价 机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解释工作办法》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0〕1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现将《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28日 山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保障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以计价依据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且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 第四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由省、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完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机制,配备熟悉计价依据、有丰富造价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专职专业人员,向社会公布工作程序和服务指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应由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程序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敷衍。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六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省发布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 (一)计价政策、规范、规定; (二)各专业工程定额; (三)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及定额价目表; (四)各类造价指数、指标类信息。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包括计价依据条文解释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 (一)计价依据条文解释是指对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概念、术语、编制原则等内容所做出的说明、释疑等相关工作。 (二)计价依据适用解释是指对具体工程造价计价活动适用计价依据异议的解释工作。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分为口头解释和书面解释。对于同一问题,同时进行过口头和书面解释的,以书面解释为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并要求获得书面解释的申请人,应填报“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提供必要相关工程资料,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或直接提交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 申请人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核。如相关内容完整,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释;如不完整,通知申请人补充说明,补充说明时间不计入解释时限。遇特殊复杂性问题时,可延期解释并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和解释时间。 第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申请解释的问题不能给予明确解释的,可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请示后予以解释,或在申请人提交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转交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办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对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做出解释后,申请人对解释有异议,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就同一问题再次解释的,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交的“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已经出具的解释意见一同转交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办理。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做出解释后,应将解释意见同时抄送相关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 第十三条 申请解释的问题,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计价依据中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直接进行解释。 对于工程设计特别复杂或特殊,计价依据中缺少明确规定,或争议涉及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后解释。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组由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一事一议。专家工作组组成人员应从省级以上计价依据的主编、参编专家或山东省建设工程标准造价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工作组审议解释时,流程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争议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组; (二)根据工作任务内容,专家审议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进行; (三)审议结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形成专家工作组意见。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解释: (一)对申请解释的问题,有关计价依据表述清晰明确,无需进行解释的; (二)已做出解释意见,且申请人未再提出新的说明的; (三)计价依据主编单位已做出明确解释的。 第十七条生效法律文书已做出认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不再对工程各方出具解释意见。司法机关书面征询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意见的,应予配合。 第十八条 计价依据解释过程中的各类资料和记录,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应存档并定期进行分析、整理和汇总,对计价依据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可通过相关渠道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计价依据解释职责中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对于损害工程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 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 编号: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人填写第一页,加盖公章后连同工程相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 2. 市建设工程造价机构转交省建设工程造价机构办理的,应填写第二页并加盖公章,同时附上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已经出具市级书面解释的,应一并附上; 3. 本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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