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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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2019年我市房地产市场下行压力加大,企业为加快回笼资金,采取打折、赠送车位、送物业费等促销手段提高销量,造成前期购房业主的心理失衡,要求退房、补差价等投诉上访数量迅速增长。再加之2018年我市限价政策开始执行,新区限价区域内的一些项目以精装对外销售。因装修质量、装修价格、虚假广告、违规代理销售、样板间拆除等各种投诉、群体性上访集中出现,且上访数量呈持续上升趋势,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我局共处理省级热线、省厅转办件、信访局转办件、市民投诉中心等投诉件共计1191件,来人来访反映问题数量也大幅增长,其中销售环节投诉信访问题占较大比重。 为强化问题导向意识,正本清源,精准施策,有效管控商品房销售环节信访投诉问题,根据局主要领导安排,在分析当前我市商品房销售环节易发、多发信访投诉问题基础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销售现场宣传、现场信息公示、代理销售、转移和抵押登记、合同签订等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明确具体要求,提出具体标准,使商品房销售行为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公开化轨道;同时推行了购房温馨提醒和销售告知承诺书,将可能出现的问题、不利因素提前告知购房人,开发商和销售机构在销售时进行承诺告知,使开发企业做到诚实守信卖房、购房人明明白白买房,实现买卖双方信息对称,有效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3.《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报业务的通知》(鲁建房函〔2019〕2号)。 6.《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三、文件起草的过程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审核稿)》起草过程中,我们借鉴了济南、潍坊、济宁等地市出台的有关文件,充分结合了我市实际情况,针对近年来特别是去年以来出现的频次较多、影响较大的上访问题,从规范企业主体行为角度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月中旬形成初稿后,先征求了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局政策法规科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8条。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的基础上,3月上旬又征求了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1条,结合反馈意见进一步作了修改。 四、主要条款说明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条件、内容和要求。主要依据《商品房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0号发布)、《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内容。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现场公示材料及公示要求。对样板房的要求,主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内容和平时处理投诉掌握情况。公示材料及要求主要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内容、《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内容。 (三)规范代理销售行为。主要依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新建商品房转移和抵押登记申报业务的通知》(鲁建房函〔2019〕2号)。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4月3日,施行日期是2020年5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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