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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3 17:36:11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建发〔2020〕6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等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且应符合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2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对不按时限要求备案的,暂停网签业务,督促进行整改。

    (三)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备案编号,开发企业打印备案证明交给买受人。

    (四)买受人可根据备案证明通过“淄博房产信息”微信公众号查询网签备案情况。  

    三、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

    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严禁任意变更或撤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含调解书)裁判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的。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1.因房屋主体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的,应提交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可解除的,应提交测绘机构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受人出国留学(包括出境就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的,应提交入学报到相关材料或定居许可证明、出国(境)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4.因买受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市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转出和接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及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资料。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7.因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

    8.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含调解书)裁判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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