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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31 16:21:19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以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立足点,积极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正公平实施房源分配;持续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不断拓宽保障范围,加大租赁补贴保障力度,充分发挥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兜底性功能,切实增强了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但是,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仍然存在政策不够完善、保障资格审核信息化程度不高、保障资金使用效率低、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与国内先进地市相比,尚存在较大差距。针对以上问题,研究出台《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对于完善政策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

三、起草过程

《办法》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市直相关部门和区县住建部门意见;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在市政府网站进行了公众意见征集;报请市政府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了《<办法>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并通过评审;《<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通过市委政法委审核备案;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再次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房源筹集、资金保障、申请与审核、联审联查、租赁补贴、实物配租、运营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十章、五十一条。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包括:

(一)《办法》将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合二为一。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下发文件,要求“自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2014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下发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我市于2014年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但未对《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此次在《办法》第三条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及个人提供住房保障”,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进行了融合,实现政策上的一致性。

(二)《办法》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用途。在之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的政策文件中,均未对保障资金的用途进行明确,多数区县认为保障资金只能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发放租赁补贴,没有充分发挥保障资金的引导作用。此次在《办法》第十七条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发放租赁补贴以及政府投资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等相关费用。探索利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做引导,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筹建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保障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房源筹集方式。

(三)《办法》加强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和信用体系建设。就目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看,信息化程度仍然有待提高,利用传统手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难以形成有效清退。此次在《办法》第七条、二十六条和二十八条中,分别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住房保障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互联网线上申请系统,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审核全过程线上操作”和“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信息平台,加强部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的信息化水平”,为下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信息化和建立信用体系提供了工作方向和遵循。

(四)《办法》规范了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就目前全市政府投资筹建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现状来看,多数区县由房管所或住房保障机构进行管理,导致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服务水平不高。此次在《办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政府投资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服务应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专业化、社会化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保障家庭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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