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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12-14 15:59:00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针对《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背景

随着2013年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颁布实施,标志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我国建筑市场的主导地位已经形成。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遏制投标人恶意围标、抬高或者有意压低投标价格,住建部和省政府都发布了法规,要求在清单计价模式发包时制定最高投标限价,也就是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在建设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由招标人依据国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量计量计价规范,按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方案及项目施工现场情况等资料计算的工程造价,是招标人用于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反映了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是衡量和评审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二)实施招标控制价备案的必要性

实施招标控制价备案,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节约投资,使工程造价公开透明、有效遏制压级压价、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现象。只有客观、公正、合理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才能发挥其在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管理中的作用。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工作,为政府工程的投资控制强力把关,避免了项目投资的“三超现象”。

通过多年开展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加强了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了工程计价行为,维护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当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仍是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有效手段,为保证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客观、公正、合理,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实施招标控制价备案很有必要。同时,开展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备案工作,有利于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对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的编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也有利于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的积累。

(三)实施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没有变化

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令第252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仍然有效,都没有废止。

(四)政府权力清单和十定方案要求对实施招标控制价进行备案

在政府权力清单中,招标控制价备案是公共服务事项。在十定方案中,招标控制价备案是规定的职责。

基于以上情况,建议将《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进行修改,继续保留。

二、《办法》的修改过程

本次修改,主要是结合《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15〕97号)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依据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近期出台的最新文件,通过多次集体研究讨论,明确了招标控制价实行登记性备案、及时办理的规定,说明了在备案时需要核对的材料内容,修改完善了网上备案的上传资料事项,对《办法》的内容逐一对照法律法规和文件进行了核实,形成了最终稿。

在修改过程中,我们征求了中心班子成员和全体科室,局市场监管科和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全部造价咨询企业、5家开发企业、5家施工企业的意见。局市场监管科提出一致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已经全部进行了修改。

三、《办法》的修改依据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改了本办法。

四、《办法》的内容说明

本次修改的《淄博市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共分为十九条,同时附有《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登记表》。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定义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的定义

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市、区县负责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内容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对编制人员的要求

第八条 一个工程只能设立一个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备案可采用纸质备案或网上备案方式及具体备案流程。

第十二条 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 备案时核对的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核对情况提出异议的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备案情况计入信用用档案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备案不免除相应的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有效期

五、主要的修改内容

1、在第一条依据中增加了《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

2、在第五条中,根据改革情况,将造价管理机构修改为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

3、在第六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淄建发〔2016〕85号)文件规定,明确了招标控制价备案为登记性备案,及时办理,把以前改革成果固定下来。

4、在第九条中,把住建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中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放开招标控制价的改革措施予以明确。

5、在第十一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减少材料事项的改革成果固定下来,明确了网上备案的方式。

6、在第十三条,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服务质量的意见》把审查性备案改为登记性备案后需要核对的内容加以明确。

7、在第十五条,删除了重复的部分。

8、在第十六条,增加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方式。

9、在第十七条,原《办法》是参考2009济南市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的写法,没有法律法规文件依据。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淄博市房地产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改为有明确依据的条款。

10、将造价专业员全部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六、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2月1日,施行日期是2021年1月1日。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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