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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日期:2019-09-20 09:55:2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确保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园林绿化、燃气热力工程建设施工中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能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预案的适用范围 

(一)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直接监管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燃气热力和园林绿化工程发生死亡事故或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区县负责监管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燃气热力和园林绿化工程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成立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组  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班子成员

成  员: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

市公用事业安全执法处处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教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小组成员出差在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由所在单位和科室按职务高低递补。

(二)施工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和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应急救援实施工作;施工现场应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其中包括: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以及应急救援所必需的水、电、脚手架登高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等专业人员。

(三)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分管安全副主任,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市公用事业安全执法处处长,质安科科长、相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具体承办指挥小组交办的事宜、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工作。

       (四)指挥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牵头,市政施工安全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建科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处、相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和有关质量、安全专家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各专业抢险队伍,制定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2.技术保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教科牵头,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公用事业安全执法处、事故单位和有关质量、安全专家参加,主要负责事故抢险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技术咨询,解决处理救援工作中的技术难关,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3.善后工作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公用事业安全执法处、相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事故单位和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4.调查取证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安科牵头,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公用事业安全执法处、相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提取,协助国家或省、市调查组开展工作。

5.信息通报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牵头,主要负责发布有关应急行动的信息,负责与新闻媒体联系,处理一切与媒体采访、报道、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事故报道的及时性和真实性。

 三、应急救援体系及演练

(一)应急救援体系

1.施工现场的事故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为主要救援队伍。

2.全市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专业承包企业及市政企业作为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备队伍。

3.使用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事故,以后备救援队伍为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

(二)应急救援演练

1.应急救援演练由市及区县有关管理部门组织施工企业,结合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燃气热力工程的施工特点,特别要针对工程的重大危险源具体组织实施。

2.应急救援演练内容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动、熟悉掌握建设项目承重体系特点,安全拆除和清理现场的方式方法,大型机械设备的征调、使用、维护和保养等。 

3.应急救援演练演习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基本情况上报市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或区县安监局,同时拨打急救电话120,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事故同时拨打119。区县监管的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后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财产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品时,需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并拍照录像,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五、事故应急救援

 

 

 (一)本预案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立即按本预案组成指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接到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命令后,应按职责分工,迅速展开施救工作。

(三)根据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由指挥小组组长确定是否调集后备救援队伍。

(四)应急救援措施

1.抢救受害人员。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运伤员,降低伤亡人员数量、减少事故损失。

2.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城区繁华、人口稠密、交通要道地段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与技术专家及时救援,防范事故继续扩大。

3.指导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出危险区域。

4.及时切断现场电源,防止引发火灾或爆炸。

(五)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单位应及时向指挥小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六)事故抢险结束后,按程序结束各项抢险救援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应急救援经费,原则上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义务,服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安排和指挥,拒不服从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三)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单位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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