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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30 11:38:35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相应罚则:“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山东省尚未制定关于检测业务合同备案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为统一规范我市该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1月30日公布了《关于印发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淄建发〔2018〕13号,ZBCR-2018-0140003),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现已试行近两年。试行期间,该办法有力推动了全市统一开展检测合同备案工作,对规范我市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取得积极成效,建议修订后继续实施,目的是继续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从合同签订的源头上化解无序竞争潜在诱因,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检测的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打击虚假检测行为,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供可靠依据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

三、起草和修订过程

2017年10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领导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称市质安站)调研时,提出制定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面的文件要求,之后,市质安站建筑检测科搜集整理了上海市、吉林省、成都市、济南市、枣庄市等地近期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合同备案方面的资料,由检测科拟好初稿,向市质安站主要相关科室、11家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17家检测单位和20余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集意见,共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30余条,以上单位无原则性的不同意见,整理修改后,经市住建局法规科同志严格审核把关,对用词和术语进行了规范,补充了部分内容和调整条文次序,报市法制主管部门审核后,2018年1月底以试行办法公布实施。在试行有效期截止前,2019年11月,市质安站建筑检测科根据备案工作实际流程和上级政策的要求,对试行办法条文进行了小幅度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是修改合同备案流程与实际相一致、删除与政策不适宜的检测报告确认制度和更正责令改正行为的执法主体等三项内容,修订后报市住建局法规科认真审核修改后,形成本次修订送审稿。

四、主要条款说明

修订后的办法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检测合同备案的具体部门和权限范围、对检测单位行为和合同签订的规范性要求、对建设单位委托行为的要求、检测合同备案及变更的程序、对备案及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求和违反规定后的处罚等七个方面。

(一)第一条文件制定目的和依据。制定目的是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文件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所签订合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包括外地检测单位进入我市后,对我市受监工程开展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权限范围。明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由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各自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工作。

第四条备案管理机构。说明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加以确定。在修订时,增加“备案资料的接收和受理可由设置于本级行政服务中心的住建窗口承担”的内容,以适应和引导上级政策落实。

第五条规范检测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对检测单位签订合同的行为及规范性提出明确要求,检测单位应在资质和能力范围内承揽业务,明确了合同委托方应是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检测单位不得与作为受检方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检测合同,与第141号部令保持一致,减少受检方对检测公正性的干扰。

第六条和第七条规范建设单位合同委托行为。对建设单位的委托行为提出要求,并且明确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时不得拆分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还对不具备资质开展的检测项目,允许另行委托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说明。

第八条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对检测合同文本的规范性提出要求。

第九条检测合同备案程序。指导检测单位如何申请办理,明确检测单位办理合同备案的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修订后,增加登录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平台提交检测合同备案信息”和备案表由平台自动生成的内容,适应信息化管理要求,与实际流程相一致

第十条合同备案受理程序。明确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时应查看的内容、具体操作实施方法和办结时限。

第十一条备案材料的使用。对检测合同备案之后《备案表》的流转和使用以及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的有关工作内容进行了说明。

十一第十二条备案变更程序。规定了合同备案后内容发生变更时的操作流程。

十二第十三条检测单位更换程序。规定了合同备案后更换检测单位时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建设单位更换检测单位时,应当写明更换原因,并与原检测单位签订检测合同解除协议,增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检测合同履约意识,减少随意性。

十三第十四条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变更要求。规定了合同备案后更换检测单位时,建设单位应办理建设项目的检测单位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

十四第十五条规范检测单位检测行为。对合同备案后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及备案表使用提出要求。

十五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工程监管人员监管内容。对工程监管部门加强检测行为和合同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要求。

十六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罚则。明确对建设单位、检测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修订后,将执法主体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更正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十七第二十条备案工作人员违法处分。明确备案机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分措施。

十八第二十一条违法工程现场检测活动的执法要求。明确执法监察人员对违法工程现场检测活动的管理职责。

十九第二十二条参照执行单位。说明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可以参照执行。

二十第二十三条文件实施日期和有效期。本条说明该文件的实施日期为202031,有效期为五年。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91220,施行日期是2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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