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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9-12-16 13:43:26 浏览次数: 字体:[ ]



现将《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建发〔2019〕154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根据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移交承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人字〔2019〕12号)文件精神,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后,迫切需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属地管理职责分工、设计审查验收范围、办理时限及特殊问题的处理等事宜进行进一步明确。本《通知》是对市与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二、起草文件的依据

依据《行政许可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和《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淄博市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淄政发〔2019〕8号)、《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以来的实际情况,起草本《通知》。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市与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任务分工。

(二)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范围和申报材料。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范围: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范围执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范围: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消防设计审查申请材料: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提供申请材料;消防验收、备案申请材料,应分别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供消防验收材料。

(三)明确消防设计审查办理时限为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设计审查审批手续;消防验收及备案办理时限为自受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之日起,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检查。

(四)明确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中的消防安全手续办理问题,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明确关于对“小、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问题。此条依据仍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的通知》(公消〔2015〕209号)。此条所明确的“小、微”工程不包括《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即《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


查看原文件:《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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