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性文本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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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山东省二手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和<山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建房字〔2015〕24号)和《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新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启用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可以继续使用国家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各单位、企业可从市住建局官方网站下载新版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电话:0533-2288542 市场监管科 0533-2163000 信息中心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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