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动态
全市工程项目建设中继续推行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计价模式

发布日期:2019-10-17 23:42:5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法〔2017〕57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17〕20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实施意见》(鲁建标函〔2018〕18号)以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优化市场环境,有效解决“结算难”,完善工程结算办理机制,决定在全市工程项目建设中继续推行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计价模式。

基本概念

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有详细的预算编制和建筑做法说明,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定案的预算)。工程结算时,调整变更、签证、材料差价的计价办法。

建设工程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时间或进度节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对已完工程价款(含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等)进行结算,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次确定最终工程造价的计价办法,不再进行重复审核。

计价基本要求


(一)采用预算定案资料的准备

1.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纪要。

2.建筑做法说明。

3.预算编制说明,并包括发包方供材计划表、工程分段拨款控制表的编制要求。

4.发包方提供的材料预算价格。

(二)采用过程结算施工段划分

1.工程基坑验收后,基础施工前。

2.基础验收后,主体施工前。

3.主体每四层完成后15日内。

4.主体验收后,安装、装饰施工前。

5.安装、装饰验收后,竣工验收前。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约定施工段的划分或按时间周期进行过程结算文件编审。

(三)计价文件的编审

1.采用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编制计价文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价规则(计量规范)、费用标准、变更签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进行编制,定案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或发承包双方及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建设工程采用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计价文件由承包人编制提报,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审查。

3.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文件是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重要内容与组成部分,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时,应一并提交。

(四)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含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计价文件),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 核 时 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1亿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天

5

1亿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80天

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

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现行国家工程计量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

2.计价中遇到政策性调整,或由于大气污染而发布的“停工令”等第三方客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件,使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变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以及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图纸不符等,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参照计价规定进行调整。

3.过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并导致措施方案发生变化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4.优质优价、压缩工期等增加的费用可按合同约定计入过程结算文件中。

(二)计量时限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限进行计量,或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要求进行计量。

价款与支付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预算定案的阶段价款和过程结算价款,按下列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1.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期中结算价款(扣除甲供材料)的75%。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应及时予以核实,并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其中人工费应单独列支。

3.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工作要求


采用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可以将建设工程造价事后控制变为事前控制,缩短工程结算时间,把计价矛盾和纠纷解决在施工过程中。为继续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过程结算,提出要求如下:

1.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宜实施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采用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的计价模式。

2.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动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制定、施工合同的签订、履约的监督检查并对推行情况进行总结。

3.发包人要加强成本控制,积极采用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的计价模式,对承包人报送的成果文件,发包人要及时进行审核,按定案价款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和人工工资(优先拨付民工工资),并监督承包人发放民工工资,对于监督不到位,引起上访事件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严肃处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对积极采用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的发包人记入良好信用信息,并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

4.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实施预算定案或过程结算计价模式,及时提报成果文件,对拨付到位的工程款优先发放民工工资。每个在建项目承包人都应配备专业造价人员,建筑面积10000m2以上需配备土建、安装二级造价工程师各1名;建筑面积50000m2以上需配备土建、安装二级造价工程师各1名及一级造价工程师1名(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发以前仍延用原造价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严格落实规定积极配合结算的承包人记入良好信用信息,对于不及时提供成果文件、不优先发放民工工资及不配合过程结算的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5.各造价咨询企业对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应实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签证等方面的造价控制,准确把握不同阶段政策、市场变化,合理化解计价风险,按照约定的节点及时完成结算工作。对于不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出具虚假成果文件、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印章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