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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6 17:2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用提取

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确保安全施工费用的拨付到位和足额投入,为施工安全提供坚实保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方式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8月31日为企业自查阶段。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按通知要求,对本年度各项目安全施工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二)9月3日至17日为区县检查阶段。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不少于50%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检查,每企业检查不少于2个项目部的安全施工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重点监管企业,要延伸检查企业2016年以来的费用提取、使用情况。

(三)自9月18日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组织市质安站、市建管处对市直管企业(淄建公司、中岳公司、盛安建设)安全施工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区县主管部门工作情况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施工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是否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费率,单独计列安全施工费;是否在招标文件中对安全施工费用予以明确;是否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安全施工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施工费。

(二)施工企业。是否建立相应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支安全施工费用,将安全施工费专款专用、投入到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否约定安全施工费的管理使用办法。

(三)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监督。

三、工作要求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依规提取、使用安全施工费用是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工作之一,是施工安全的重要基础保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这次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安全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对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施工费用的建设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施工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记录建设、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


附件:1.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与使用情况专项

检查表(建设、监理单位)

2.全市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提取与使用情况专项

检查表(施工单位)


附件下载: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施工费用提取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doc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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