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试点方案》的通知 | |||
|
|||
淄建发〔2018〕163号 高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建许字〔2018〕11号)和《关于实施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建许函〔2018〕32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结合工作实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申请下列建筑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和增项申请以及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首次申请、核定四级、晋升二级、三级申请。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二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晋升二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晋升三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四级资质 房地产开发企业新申请暂定资质 二、审批流程 企业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试点范围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按以下流程办理。如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仍按原规定流程办理。 (一)申请 1.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系统或房地产业诚信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统称“省平台”),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根据网上填报信息,生成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 2.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登录“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网上办事大厅”建筑业资质审批系统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系统,按要求在网上扫描上传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同时将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岗位人员和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信息录入系统。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下载并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附件4)《申请人承诺书》(附件5)、《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附件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限告知承诺方式)(附件7)。 (二)验核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企业提交的材料原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核对一致后,企业在省平台内扫描上传加盖设区市主管部门及本单位公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和《企业资质申请表》,并予以通过。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与网上提报材料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提交上传审批。 (三)受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省平台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窗口核验完原件后出具“一窗受理”通知书。 (四)公示 将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其中省核准资质通过省平台公示,市核准资质通过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 7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省市主管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核实,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该项资质申请不予许可,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该申请人 1 年内不得申报该项资质。 (五)发证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颁发资质证书(注明为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申请人经核查达到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三、批后监管 (一)在颁发证书后的2个月内,省市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二)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省核准资质在省平台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市核准资质在市住建局网站发布核查公告。核查公告后,申请人凭公告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也可自愿换取新资质证书。 (三)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限期整改;经整改,30天内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回其相应资质,记入不良信用信息,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企业被撤销资质的,3 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四)发布核查公告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申请公司名称、地址等变更。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 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告知承诺方式审批试点的通知》(淄建发〔2017〕168号)相关内容与该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该文件为准。 附件:1.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 2.关于实施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 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3.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5.申请人承诺书 6.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限告知承诺方式) 附件下载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3日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