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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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在淄博市主城区开展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淄政办字〔2017〕157号)文件精神,为保证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手续办理流程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人或委托实施单位应在开工前,到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备案手续。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有关规定,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办理施工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2.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3.施工合同,施工方案(含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4.监理合同,监理方案及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采用国家、省、市标准图集的,不需要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审图机构要简化审图程序,具备规划审查意见和具备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后,即可报审。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申请人或委托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将档案资料移交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二、切实加强参建队伍管理 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禁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工人必须经培训和技术交底后方可上岗,监理单位必须配备现场监理人员并持证上岗。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进行重点检查,对监理单位的人员到岗到位和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加强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督导参建各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重点检查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安全防护等重要环节,加强施工扬尘和噪音控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要随产随清,切实保证居民出行安全和场地整洁有序。施工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置公示牌,标明参建单位、监管部门名称和联系方式以及计划开竣工时间。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督导参建各方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图纸进行施工,落实设计交底制度,重点检查后置锚固件、钢结构焊缝、钢结构安装等影响结构安全及墙体开凿、电梯井道、防水处理等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对后置锚固件、钢结构焊缝等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构件、材料,应按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市、区县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 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整改到位。 附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备案申请表 编号:
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备案机关、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人各留存一份。 2.申请人需将本表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3.未经备案机关同意,本表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4.备案后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手续的,本表自行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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