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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7-13 16:40:58 浏览次数: 字体:[ ]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做好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依据1、淄建发(2018)90号《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业改革发展试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切入点,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突破口,抓住我市建筑业改革综合试点机遇,努力为企业发展搭建新平台,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激发全行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通过优化资质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市建筑业实现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取消、下放、放宽相关事项减少管理层级的同时,强化施工总承包和执业人员责任,将工程项目执行标准规范、项目班子、项目部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主管部门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依据2、鲁政办发(2017)57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完善现场施工、监理人员配备标准和驻场规定”。

依据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依据4、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10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依据5、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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