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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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 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做好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7月5日 淄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人员 配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规范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工作,提高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变更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施工企业在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技能人员,且专业、数量应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施工企业项目现场须配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并要自行配备项目施工员、劳务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机械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和技能人员,专业管理人员可在同一工程上兼任。 第四条 施工现场项目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由施工企业发放工资; (三)持有符合任职条件的岗位证书。 第五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配备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还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造师注册证书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并在其注册证书载明的专业和级别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项目经理应当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并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由具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 (三)由施工企业缴纳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的配备提出明确要求,将其作为资格审查条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之一,并对人员配备落实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签订施工合同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进行确认。 第八条 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合同信息时,应同时录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与项目绑定,在人员数据库中锁定,待工程竣工后解锁。在锁定状态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参与其他项目施工管理。 第九条 工程项目需要分期施工的,可以按照分期施工的建设规模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并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注明。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分期施工的,可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条 施工现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变更后的人员条件不得低于原有的资格、业绩等要求。 施工企业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时,需填写《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项目经理)》附件1,《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非项目经理)》附件2。变更项目经理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其他人员由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需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需重新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逾期开工、停工三个月及以上,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后,持建设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签章的项目管理人员退场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信息系统将该项目标记为逾期开工(停工)状态,并显示该项目管理人员退场。 工程恢复施工时,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企业可根据续建工程规模重新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凭“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及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书,到主管部门解除相应证件。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建立日常自查自纠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人员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技能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审查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条件,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专业管理人员、技能人员的管理负总责。 在项目人员配备以及办理变更、退场等手续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记录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公开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变更、监管等工作制度和办事流程,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日常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信用评价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4日。 附件:1.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项目经理) 2.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表(非项目经理) 附件1
附件下载123号淄博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项目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附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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