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29 13:46:23 浏览次数: 字体:[ ]

ZBCR-2018-0140006






淄建发201884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626


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保障招标代理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注册在外省市并办理《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信用手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建筑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工作并配合市级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包括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获得的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如下:

1.有关部门的表彰文件;

2.已生效的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

3.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通报、处理决定、责令整改通知书;

4.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按要求提交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材料,自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参与信用评价加分。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送。各级部门及机构查实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不良行为后,《信用手册》中予以记录,同时填写《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附件3)实时报送市建筑管理机构参与信用评价记分。

不良信用信息实行告知制度,由信用评价具体实施单位通过告知书的形式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首次参与信用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分标准》(附件1、2) (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向市建筑管理机构提交相关信用信息及证明材料。

已参与评价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上述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按在淄博市建筑市场发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有异议时,应当自信用信息记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建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市建筑管理机构接到书面申诉后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式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实行年度评价方式。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12月31日为年度评价截止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效信用信息量化加减计算所得分值,并依据所得分值和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严重程度评出招标代理机构年度信用等级。

每年二月份公布上一年度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等级。

第十四条 本地招标代理机构和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分别进行。新成立和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分值按照基础分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以信用信息为依据,计算信用评价得分。信用基础分85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最高为15分,信用评价得分满分100分。其中综合素质满分40分、市场行为满分45分,社会信誉部分采用加分制,最高分为15分。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年度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B级;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C级;评价得分60分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为D级。

评价等级应用有效期为1年,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A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公开推介,政府投资项目优先推荐,在评先选优时优先考虑,在双随机检查过程中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率。

第十八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合法途径向社会推介。

第十九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C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取消年度各项评先选优资格,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承揽业务,并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和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至整改期结束,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通报给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年度评价等级为D级的,列入“诚信黑名单”,除按照C级企业规定执行外,依据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禁止其一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属外地进淄招标代理机构的,收回《信用手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


附件:1.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分

标准(优良信用信息)

      2.淄博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评分

标准(不良信用信息)

3.不良信用信息记分表



附件84号(规范).doc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