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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30 10:35:53 浏览次数: 字体:[ ]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 “放管服”的需要,根据住建部颁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颁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252号)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一、起草的目的意义

2017年以来,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淄博市也出台了《淄博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特别是下半年严格关停小污企业,限制控制矿山开采,造成原材料矿石料严重匮乏,使得水泥无货源,砼不能正常生产,建筑市场主要材料价格暴涨,工期延误,施工企业成本剧增。钢材价格如螺纹钢(Ⅲ)Ф14的由年初的3360元/t涨到了8月份的4300元/t,涨幅25%以上;石子价格由100元/m3左右涨到170元/m3左右,涨幅70%;商品砼C30由370元/m3涨到520元/m3涨幅40%以上,砌块由150元/m 3涨到310元/m3涨幅达106%,由于关停小型的、污染严重的、不合法的小微企业,使得货源短缺,有价无货。因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年初签订的合同价与现在的实际价款存在严重差距。为维护建设主体各方的权益,合理降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我处及时在网上和《造价指南》给予警示并组织了8家施工企业,5家开发企业,5家造价咨询企业的技术人员召开了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专题讨论会,一致提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出台风险控制指导性文件,合理分摊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通知》是根据住建部、国家标准、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规定起草的,目的是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建设中按照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实现建设市场交易的公平性,也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经济秩序的措施之一。

二、文件的主要依据

1、住建部颁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2、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252号)

5、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2018】2号)

三、主要条款说明

(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条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的制定,主要依据如下:1、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该条文为强制性条文;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中的“1.单价合同 ……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2.总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二)《通知》第三条中的1,调整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及占专业工程造价比例1%,依据《山东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表》分类,参照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2018】2号)中的第三条“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三)《通知》第三条中的2,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幅度为±5%的制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4.3【要点说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用的风险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和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四)《通知第四条工期延误材料波动价款调整办法的制定,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五)《通知》第五条全款条文的制定,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7.3……(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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