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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3-23 10:34:15 浏览次数: 字体:[ ]


ZBCR-2018-0140004




淄建发201844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增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风险意识和履约能力,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因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造价纠纷,维护建设市场的稳定,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工商总局颁布《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知》(建市2017214号)、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山东省人民政府令《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计价中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交易的公平性。

二、引导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明确风险范围、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等表述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或幅度。

三、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石灰、砂子、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园林苗木、花卉、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 1%及以上的材料。

(3)市建筑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材料价差的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附录“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材料价差只参与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四、合同中未对工期延误期间材料波动的价款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承包人受益。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下降价差由发包人受益。

五、由于大气污染而发布的“停工令”为第三方客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件,若合同中已有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有约定的,对于停工期间的工期应进行顺延,停工期间现场所发生的人工、周转性材料及机械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担。

六、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合同签订时双方不能正常预见的外部因素,材料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继续履约对合同一方存在明显困难时,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发承包双方参照本通知规定,合理分摊风险,协商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

七、我市将积极跟踪市场,适时发布材料价格信息。当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较大时,将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引导建设主体各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八、本通知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419日。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完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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