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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2-07 11:14:32 浏览次数: 字体:[ ]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

一、制定该文件的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七条规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第五十一条中规定了相应罚则。目前,山东省和我市尚未制定关于检测业务合同备案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并且该业务对于基层监管部门属于新内容,因此,我市和区县住建部门和工程监管部门对该项工作开展情况不够统一规范,致使基层检测单位办理备案手续不畅,由此承担可能被处罚的风险。同时,随着全省和我市建筑工程检测市场不断扩大和开放,市场竞争加剧,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作为委托发包方的优势日趋显现,检测合同签订不规范、随意变更合同或更换检测单位、同一类别检测项目发包多家检测单位等问题频发,而检测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地位下降明显,为迎合委托单位不合理要求或面对恶性压价,放松对检测工作的质量要求,甚至弄虚作假,最终给工程造成严重质量隐患。

基于以上情况和问题,为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和检测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需要制定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具体实施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和权限范围、合同双方的性质和行为要求、合同主要内容、备案程序和时限、监管部门监督工作要求等内容,以推动和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工作。该文件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从规范合同签订的源头上化解无序竞争潜在诱因,维护公平合理的检测市场秩序,打牢检测工作提供真实可靠数据的基础,也为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管能力提供有力的抓手。

三、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措施

1、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的具体管理部门和权限范围不够明确的问题。对该问题,文件中明确备案管理具体机构,划分市级和区县管理机构备案范围和权限,实现权责清晰。

2、检测合同签订不规范,委托单位既有建设单位也有施工单位的情况,与第141号部令规定不符的问题。对该问题,文件中明确检测合同委托单位的性质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为受检方不参与检测合同签订,增强第三方检测行为的公正性,同时明确对合同文本填写完整的规范性要求,保证备案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3、同一类别检测项目发包多家检测单位造成报告内容格式混乱、不利于甄别监管的问题。对该问题,文件中明确同一类别检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一家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遵循了山东省建筑行业管理的要求和惯例。

4、检测合同备案程序不明确造成办理流程不顺畅的问题。对该问题,文件中明确检测合同备案程序、提交材料、查看内容和办结时限等。

5、委托发包单位借助市场优势地位随意变更合同或更换检测单位,造成检测单位迎合委托单位不合理要求,失去公正性的问题。对该问题,文件中明确检测合同备案变更、更换检测单位的具体要求和办理程序等,减少不必要的合同变更和更换检测单位的随意性,树立合同内容的严肃性和履行约束性。

6、检测市场不断开放,检测从业主体由监管内设机构转变为社会中介,质量管理水平层次差别大需要加强监管力度的问题。对该问题,文件中进一步明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检测特别是合同备案方面加强监管的具体要求等。

四、制定该文件的过程

2017年10月,市住建局领导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称市质安站)调研时,提出制定加强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方面的文件要求。10月底至11月上旬,市质安站建筑检测科搜集整理了上海市、吉林省、成都市、济南市等地近期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合同备案方面的资料、以及枣庄市等地其他建筑行业合同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由检测科负责人拟好初稿,经科室讨论和站分管领导审阅形成该文件的第二稿。11月中旬,第二稿发给市质安站主要相关科室、我市11家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17家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20余条,以上单位无原则性的不同意见,整理修改后,11月下旬报工程科和相关局领导,进行了三次讨论和修改,于12月上旬完成第三稿。第三稿报市住建局法规科,经讨论修改后形成第四稿,于2018年1月初,向20余家我市有代表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意见和建议10余条。综合以上征集意见和建议,比较集中反映在建设单位单独列支检测费与工程造价规定相矛盾和增加备案合同份数两个方面问题,经研究均予以采纳,将建设单位单独列支检测费的条款删除,备案合同份数由三份增至四份,对其他非原则性不同意见进行了书面回复。2018年1月中下旬,对修改后的第四稿,与市住建局法规科负责同志详细讨论后,对用词和术语进行了规范,补充了部分内容和调整条文顺序以理顺完善备案程序,形成第五稿(报审稿)。

五、该文件主要内容的说明

该文件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检测合同备案的具体部门和权限范围、对检测单位行为和合同签订的规范性要求、对建设单位的委托行为的要求、检测合同备案及变更的程序、对备案及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求和违反规定后的处罚等七个方面。

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对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作出说明,该文件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所签订合同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包括外地检测单位进入我市后,对我市受监工程开展的检测活动。

第三条和第四条检测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和权限范围作出说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检测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受理房屋建筑工程检测合同备案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检测单位签订合同的行为及规范性提出明确要求,检测单位应在资质和能力范围内承揽业务,明确了合同委托方应是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工程建设单位,检测单位不得与作为受检方的施工单位直接签订检测合同,与第141号部令保持一致,减少受检方对检测公正性的干扰。

第六条至第七条对建设单位的委托行为提出要求,并且明确同一单位工程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一家检测单位,建设单位委托时不得拆分单位工程的同一类别检测项目。还对不具备资质开展的检测项目,允许另行委托的例外情况进行了说明。

第八条说明了合同文本的规范性要求。

第九条至第十条对检测合同备案及变更的程序进行了说明。文件中明确检测单位办理合同备案所需提交的书面材料,明确备案机构应查看的内容、备案具体操作实施方法和办结时限。

第十一条对合同备案之后《备案表》的流转和使用以及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的有关工作内容进行了说明。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合同备案后进行变更或更换检测单位时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规定了合同备案后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及《备案表》与检测报告的配合使用。

第十六条借鉴外地有效经验,提出了检测报告确认制度,防止伪造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工程监管部门加强检测行为和合同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提出了合同备案有关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包括责令改正、记入不良行为管理档案、约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等,同时明确违反行为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执法监察人员对违法工程现场检测活动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说明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说明该文件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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