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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淄博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2-15 16:07:52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稳定市场预期,促进全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2018年1月31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专题研究进一步加强淄博新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淄博新区部分区域实施限房价、限转让措施。1.淄博新区世纪路以西、北京路以东、鲁泰大道以南、和平路以北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控制在11000元/㎡以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2.北京路以西、上海路以东、鲁泰大道以南、和平路以北以及上海路以西、天津路以东、新村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3.上海路以西、天津路以东、鲁泰大道以南、新村西路以北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控制在12000元/㎡以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4.天津路以西、原山大道以东、中润大道以南、和平路以北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控制在10000元/㎡以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原山大道以西、滨莱高速以东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控制在8000元/㎡以内,需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6.以上限定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预售均价区域的项目,地下车库、车位价格不得高于13万元/个,储藏室价格不得高于2100元/㎡,全(精)装修按成本计价出售。

二、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淄博新区范围内房地产用地出让,要对购地资金实施审查。经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金融部门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

三、严格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管理。在淄博新区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申请预售许可时,对预售申报价格高于开发成本20%以上的项目,严格限制预售许可;严格实行“一房一价”,网签备案价格要与批准预售价格保持一致;要根据土地出让时限定的预售均价向房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项目分期开发销售的,后期销售的楼盘申报备案价格,与前期同类型、同品质楼盘备案价格相比,涨幅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三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三个月后确需调整的,须向房管部门申报,房管部门按照年度涨幅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开发企业申报普通商品住宅预售价格备案时,应同时提报车库(位)、储藏室、全(精)装修等销售价格,严禁通过抬高车库(位)、储藏室、全(精)装修的价格及其他方式,变相提高普通商品住宅价格。

四、以上针对淄博新区的房地产调控措施,应当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和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的依据。开发企业在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要位置进行公示。

五、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分期开发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

   

                            淄博市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办公室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18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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