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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2-10 16:53:41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和意义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条例要求,围绕山东省的建筑节能目标,配合省住建厅建立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2010年淄博市以城市数字化中心为依托经改造扩展建立了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数据中心。2013年8月,市级节能监测平台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验收,成为全省首个通过验收的地市。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经过几年运转,出现过一些问题,导致能耗数据稳定上传数量下降。为使我市能耗监测子系统正常运行,能耗数据连续稳定准确传输,我市于2017年对市级数据中心和存在问题的能耗监测子系统项目实施改造。改造后,我市能耗监测系统运行平稳。为保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平稳顺畅运行 ,提高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运行及节能效果,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的实施,符合当前国家节能减排的形势。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中的第二十六条、第四章中的第三十二条、第六章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八章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

 三、现有的基础

 为推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我市于2010年下发《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0年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建发【2010】43号),2011年下发《关于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1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建发【2011】19号),2012年出台《关于做好2012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12】18号),并联合机关事务管理局下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机构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淄事管发【2012】5号)。2013年出台《关于做好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淄建发【2013】28号),并于2012年,2013年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中。按照要求,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能耗监测系统在设计、施工和竣工核查环节进行严格把关,并形成闭合管理,有力保障了我市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截至到现在,我市共有116栋建筑安装了能耗监测系统,大型公建的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比例达到了100%。

 四、征求意见情况

 我们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对《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大家认为:制定该办法十分必要和及时,有利于保证数据上传的稳定和持续,有效促进公共建筑工作的稳步持续发展。

 五、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我们通过对以往工作的总结,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作了要求:

 1、各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施工单位应遵循以下技术要求:

(一)新建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采用采集器无线上传数据模式,由采集器通过无线网络,将数据上传至指定的云平台服务器,由服务器汇总后再统一上传至市平台,减少人工干预和维护工作量。

(二)各施工单位必须公开能耗监测系统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采集器、无线网络、子系统、云平台服务器软件的安装、调试及维护等技术方案的详细说明 。所有技术文件须在主管单位备案,对于不提供技术文件的施工单位将不予在本市进行登记备案。

 2、能耗监测系统的质保期为验收合格日起五年。在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应免费提供硬件设备的维修,更换和软件产品的维护、升级等技术支持。在质保期满后,施工单位应提供技术咨询,并协同服务公司进行故障排除。

 3、由主管单位认定,设立质量服务保证金账户,施工单位工程项目款的10%留作质量服务保证金。在能耗监测系统的质保期内能按时完成巡检,及时排除故障,数据正常上传的,保证金予以返还。不按时向主管单位汇报能耗监测情况、不按时完成巡检及排除故障超过规定期限的,由主管单位核减质量服务保证金。对于数据上传不正常时间达到一个月的,质量保证金则作为故障解决维护费交由其他施工服务单位,不予返还原施工单位。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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