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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0 16:41:47 浏览次数: 字体:[ ]

ZBCR-2018-0600008

 淄房发〔201899

 各区县房管局,高新区房管处,文昌湖区房地产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保障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依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监管原则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二、售后公有住房资金交存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原则上仍由售房单位按《淄博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淄政发〔1994〕108号)文件规定和《淄博市职工购房由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办法》(淄政发〔1999〕41号)规定,分别按售房款15%、过渡补交款总额25%的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售后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未交或者未足额交纳维修资金的,除企业破产、改制外,应当按规定补交。房改成本价售房后需要补交维修资金的,由售房单位按照职工实交购房款的25%从售房款中提取、补交。

 三、售后公有住房账户管理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推行专户存储、分幢核算。维修资金归属单位负责将维修资金账户内余额,以幢为单位,按照原售房价格或建筑面积等合理方式,进行核算分配并公示,未整幢出售的以及业主后期交存的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原产权单位已破产、改制、注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分幢核算。分幢核算后,维修资金归属单位继续管理的,可以按照单位设总账、按幢设分账的方式建账,也可以移交当地社区管理。

 涉及“三供一业”移交的单位,维修资金应分幢或分户列出维修资金明细,移交后由当地社区管理。

 四、售后公有住房资金使用

 (一)售后公有住房维修,可以申请使用本金。

 (二)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分幢核算前由维修资金归属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分幢核算后移交社区管理的,由所在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维修区域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并经社区居委会同意后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

 因企业破产改制等原因,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产权单位发生变化的,根据企业破产改制等相关文件由现承接企业提出申请。

(三)申请使用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可以在房屋维修前申请预拨,也可以在房屋维修完成后申请一次性拨付。预拨的房屋维修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额的50%。

(四)申请售后公有住房维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维修前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⑴《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审核表》;

 ⑵ 维修工程预算书;

 ⑶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

 ⑷ 维修项目施工前照片;

 ⑸ 维修信息公示内容(预算情况)及公示照片;

 ⑹ 预拨款收据、单位拨款授权书;

 ⑺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的提交经办人介绍信;企业申请的提交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2.房屋维修后申请维修资金以及预拨后申请剩余维修资金的,还应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⑴维修项目施工照片;

 ⑵维修工程结(决)算书、工程验收合格证明;

 ⑶工程发票,工程金额超过50000元的还应提供工程审计报告。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提供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在网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3日内出具维修资金支付通知书,办理付款。

 五、信息公开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归属单位申请维修资金前,应将维修事项对相关利害人进行公示;资金管理机构要将审核合格的申请维修资金情况在网上公示;资金管理机构每年年初将售后公有住房账户余额在网上公开,方便申请使用单位及相关利害人查询。

 六、监督管理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房屋灭失后,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

 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核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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