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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质量投诉处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8-01-30 16:12:34 浏览次数: 字体:[ ]

部门主要负责人解读: 

一、制定该文件的主要依据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2、《关于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字【2016】13号)

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关于认真做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鲁建质字【2016】13号)要求,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质量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改革发展大局,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是实践以人为本、促进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矛盾的凸显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更加关注工程质量特别是房屋建筑的结构安全、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涉及的投诉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焦点。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繁重性,把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作为建设管理尤其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解决投诉问题,化解各方矛盾,切实保障群众利益,避免群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坚决遏制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建立健全本地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制度,完善投诉机制,确定主管领导、设立处理机构,明确受理范围、规范处理程序、规定处理时限,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通信地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保持投诉处理渠道畅通。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区)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指导,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及时督促处理,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上级部门批转的投诉,负责投诉处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上报处理结果,并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处理过程的阶段性情况,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

基于以上情况,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台该文件十分必要

三、该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措施

1、明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的范围

2、规范处理程序、规定处理时限。

3、明确对各类投诉的处理原则。

4、强化了对各方责任主体和主管部门投诉处理的监管。

四、征求意见情况

分别向11家区县质监机构16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征求意见20余条,修改后向14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再次征求意见和建议。

五、该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该文件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时限、保修义务和经济责任的承担、投诉处理的原则、投诉处理的监管等七个方面

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作出说明,该文件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和投诉处理活动

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投诉处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公示联系方式,进行了说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监督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受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投诉处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必须公开投诉处理的联系方式,做到投诉渠道畅通。

第九条、第十条对受理的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投诉受理的程序和办理时限进行规定。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投诉处理的责任划分、处理具体要求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提出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说明该文件的届时单位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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