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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淄博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17-07-17 14:16:02 浏览次数: 字体:[ ]

 

 

依据:部分修改内容主要是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

修改情况:本次《淄博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办法》的延续,是在2015年出台的《淄博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完善,根据两年的实施,对不适用的条款作了修改,对分值作了调整,使“办法”更加合理。并根据新出台《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增加了部分内容。增加和修改的内容全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过程:修改内容征求了住建局相关科室、局属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业管理处、管线处、市政处等单位意见,征求了监理企业意见,其中,组织一次相关单位和企业面对面讨论,不断修改、完善后,提交法规科初审和局领导审核通过。

基本内容:该评价办法把监理企业市场管理、现场管理、资质管理、行业管理、诚信建设、社会行为、专业能力等内容按比例综合评价,形成较全面的、公平的、综合的评价机制,避免多头管理,增加企业负担问题,解决信息不能互通,各自为站的问题,克服管理中不全面、不系统的缺点。

该办法明确了目的、意义,确定了信息采集、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应用等具体条款,实用性强,便于操作,极大的减轻了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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