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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17 14:10:47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中

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10月30日,我市临淄区辛东社区发生一起因供水管道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串漏而造成居民室内燃气爆燃事故,致1人受伤。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我市因建设施工导致地下管线设施损坏和施工人员伤害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居民生产生活和城市正常运行造成较大损失和较坏影响。为吸取其它行业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避免因建筑施工导致地下管线损坏等事故,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地下管线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是城市正常稳定运行的保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城市地下管线损坏不仅严重影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而且会带来不可预料的经济损失和能源浪费,有时还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甚至重大安全事故。随着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推进,地面开挖工程点多量大,存在各类涉及地下管线安全隐患,因此加强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尤为重要。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深刻吸取临淄区“10.30”燃气爆燃事故教训,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将其他行业领域、别人的事故当作自己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摆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中地下管线的保护工作,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二、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对城市地下管线保护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

1、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开工前,以及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建设单位应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并收集所有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并根据数据资料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和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形成现状资料。同时,建设单位应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地下管线保护协议。

2、及时将获得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填写《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并保证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地下管线保护措施以及《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

4、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并形成相关交底资料。对需要迁改的管线,向产权单位提出迁改要求,并根据工程需要督促迁改地下管线;对不需要迁改的管线,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

(二)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前,要认真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了解场地内地下管线情况,勘察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地下管线安全。

2、勘察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做必要的详勘,并出具勘察文件,详细说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

3、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及勘察文件,在总平面图上注明用地红线内的地下管线位置和埋深等情况,对地下管线保护提出指导意见,并在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

1、组织施工前,要根据勘察、设计图纸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开展管线调查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并设置明显的、不易被破坏的施工现场管线保护标识。

2、在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情况下,会同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共同制定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

3、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照投标承诺或合同约定派项目班子人员落实相关责任,做好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的施工作业,应采取跟班作业,现场指导。

4、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高压电缆、给水主管及大型排水箱涵等地下管线施工作业7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协调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指派专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严格按照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未经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施工。

5、毗邻地下管线区域内实施机械开挖土方之前,要进行人工探坑,发现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

6、加强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地下管线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并落实到一线作业人员。

(四)监理单位

1、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提出审查意见。

2、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并做好管线保护措施,在涉及地下管线施工时应派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

3、施工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损坏管线施工行为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安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建筑施工中管线安全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行为。

(一)加强管线安全监管源头把控

凡是涉及场地开挖、地下穿管、地下暗挖等地下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地下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以及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得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

(二)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安监机构要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监管,将对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的监督检查作为工程项目行为安全、实体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查参建各方主体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管线安全责任措施行为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管线安全违法违规施工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安监机构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管,加大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实施破坏地下管线施工作业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直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在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中进行扣分,倒逼企业认真落实地下管线保护责任。

四、着力提高建筑施工中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根据项目涉及地下管线的类型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提高地下管线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施工过程中一旦出现损坏地下管线情况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及建设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各区县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安监机构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政府部门与管道权属单位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能力,尽最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并防范因盲目施救而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附件: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doc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11月14日

附件

建设项目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交接单


项目名称


提供单位(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联系人


项目地址


联系电话


施工范围


接收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范围

涉及的管线(打“√”)

供水


油气(长输)


电力


排水


通信


有线电视


燃气


热力


其它


线


备 注


注:1.施工范围涉及的地下管线中“其它”一栏应具体填写;

2.本表格由建设单位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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