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施物业质量保修金收缴优惠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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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17-0140009 淄建发〔2017〕14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6年11月14日,市房管局转发了《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三最城市”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更好的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实施物业质量保修金收缴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AAA级信用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的企业,凡无质量事故、无未处结质量投诉、无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按照新建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交存。 二、房地产AA级信用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的企业,凡无质量事故、无未处结质量投诉、无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按照新建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交存。 三、物业质量保修金各项交存优惠可累计计算,但实际交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新建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1%。 四、本通知执行前已收缴保修金的,可按本规定标准核算后,向保修金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多收缴的保修金本息。 五、物业质量保修金其他收缴政策及管理规定,按照鲁建发〔2016〕5号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5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房产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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