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实施物业质量保修金收缴优惠政策的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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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依据。根据《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文件制定。 二、制定目的。由于保修金交存量大,使用率低,存在巨额资金闲置问题,开发企业反映强烈。按照我市打造“三最城市”要求,为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应当对保修金监管实施优惠政策。 三、主要条款。共设置六款,主要是前三款。 第一款规定房地产AAA级信用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的企业,凡是无质量事故、无未处结质量投诉、无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上访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按1%交存。 第二款规定房地产AA级信用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的企业,凡是无质量事故、无未处结质量投诉、无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引发群体上访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按2%交存。 第三款规定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优惠可累计计算,但不能免交,最低不能少于1%。 物业质量保修金交存与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相结合,符合房地产市场信用建设形势,对信用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2017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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